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CDV-112-訴-430-20241104-6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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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裕雄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劉松永 李英哲 李英宏 劉建宏 李承桓 李岳軒 盛奇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萬3,790 元(參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0號裁定,見本院 卷二第317至32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26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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