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V-112-訴-502-2025032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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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翁振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銀做、王澤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9,1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