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2-訴-937-20250311-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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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瑪諾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昆賢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有為 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2,4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1,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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