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2-醫簡上-2-20241115-1
字號
醫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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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韋如 訴訟代理人 楊明臣 黃鈺媖律師 被 上訴 人 星孕國際診所即鍾繼賢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 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