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2-重勞訴-24-20241127-2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恒發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嘉達 被 上訴 人 林至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 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7,954,680元(〈125,000+7,578〉×12×5=7,954,680),原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19,70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902元(119,706× 1/3=39,9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