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2-重家繼訴-43-20250205-3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王O雅(兼王劉O英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代理人 石宗豪律師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 告 王O珠 王O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於113年12月24日死亡、 王劉O英於113年2月24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劉O英於 113年1月13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