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2-重家繼訴-55-20250227-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下午5時10分, 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到院閱卷,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應就原告於113年12月10日所提之民事訴之聲明更正 狀暨言詞辯論意旨狀主張代墊遺產稅部分及附表所主張被繼承人丙○○遺產暨分割方法表示意見。 (二)兩造應於閱卷後14日內具狀就閱得資料表示意見,並就全 部卷證資料提出爭點整理狀,如有其他證據請一併提出。 (三)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子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