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2-重家繼訴-55-20250227-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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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下午5時10分, 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到院閱卷,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應就原告於113年12月10日所提之民事訴之聲明更正 狀暨言詞辯論意旨狀主張代墊遺產稅部分及附表所主張被繼承人丙○○遺產暨分割方法表示意見。 (二)兩造應於閱卷後14日內具狀就閱得資料表示意見,並就全 部卷證資料提出爭點整理狀,如有其他證據請一併提出。 (三)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子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