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2-重家繼訴-72-20250305-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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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