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2-重訴更一-5-20250107-2
字號
重訴更一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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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明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8,051,306元(計算式 :5,178,261+22,873,045=28,051,3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 ,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