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2-重訴-145-20241008-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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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虹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紘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嘉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70萬7,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8,1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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