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2-重訴-2-2024102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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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李純青 被 上訴人 王李美雲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9,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