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V-112-重訴-234-2025030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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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敏男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姓名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4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7萬8,81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4,44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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