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V-112-重訴-293-20241217-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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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葉國章 被上訴人 尤加利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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