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2-重訴-301-20241028-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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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方文勇 被 上訴人 葉寶珠 特別代理人 方佩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6萬866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6萬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 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