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2-重訴-303-2024121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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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原 告 陳登義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沈柏亘律師 被 告 陳維政 法定代理人 陳品佑 鐘佩芳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酌原判決原本主文欄第三項與事實及理由欄五內容,堪認 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