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2-重訴-311-2024120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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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艷會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富田 特別代理人 許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1月8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 ,業據上訴人於起訴時陳明為新臺幣(下同)618萬6,400元,則本 件上訴利益即為618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萬3,42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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