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股款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2-重訴-353-2024112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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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正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股款等 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63 6,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