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2-重訴-359-2025011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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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熊朱含笑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複 代理人 沈俊佑律師 被 告 陳彥儒 熊定吉(原告熊朱含笑不得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所示建物部分編號2應有部分欄關於「1 71/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4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