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2-重訴-359-2025011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熊朱含笑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複 代理人 沈俊佑律師 被 告 陳彥儒 熊定吉(原告熊朱含笑不得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所示建物部分編號2應有部分欄關於「1 71/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4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