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2-重訴-371-2024102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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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炳煌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胡徐玉梅 胡言愷(原名胡元國) 胡勝平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無極七玄宮 法定代理人 劉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0元( 見本院卷一第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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