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2-重訴-394-2024112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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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洪昕雅 被 上訴人 戴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