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2-重訴-408-2024100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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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被 上 訴人 楊德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5,05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