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2-重訴-497-2024123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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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原 告 陳明清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顥鈞律師 被 告 陳嘉明 李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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