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2-重訴-521-202410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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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永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男 被 上 訴人 鄭林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 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上訴人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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