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V-112-重訴-534-20241029-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鄧光珽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楊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66萬3,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