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V-112-重訴-539-2024101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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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 告 鄭寶鳳 訴訟代理人 唐正昱律師 被 告 陳萬成 陳進發 陳柔安 陳淑萍 陳品奾 陳淑珍 陳琬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被告應各給付 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被告陳萬成、陳進發自民國一 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被告陳品奾、陳淑珍、陳琬橞自民國一 一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被告陳柔安、陳淑萍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 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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