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2-重訴-543-20241115-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原 告 洪全辰 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律師 被 告 洪秋遠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被 告 黃志銘 訴訟代理人 王俊堯 被 告 黃文富 黃文彬 黃宜蝶 兼 上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苡恩 被 告 劉洪雅菁 洪錫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上 午十時三十分至現場即坐落新北市林口區麗林段323地號土地上 尚未辦理保存登記之透天厝建物4幢(尚無門牌號碼)履勘暨囑託 地政機關就上列建物之位置及面積實施測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