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信託登記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2-重訴-546-2024112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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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士民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王伯誠 林裕翔 林姵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信託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31,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6,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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