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V-112-重訴-579-2024102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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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郭懌昕 郭守駿 被 上訴 人 謝奇宏 謝鳳慈(原名謝鴻慈) 郭桂玲 謝鵬森 謝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9,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4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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