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V-112-重訴-597-20241108-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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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國企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國企國際家具 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華幸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0月14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7號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