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2-重訴-604-20241231-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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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游美惠 簡秋合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麗玲 被 上訴人 葉柱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柱根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 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 ,44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