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V-112-重訴-623-2025022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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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3號 抗 告 人 秦語喬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112年度重訴字第62 3號駁回其追加之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