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及變更共有物登記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V-112-重訴-652-20241113-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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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郭坤地 訴訟代理人 郭騰澤 被 上訴人 郭文良 郭林花子 郭錦揚 郭木林 郭騰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郭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及變更共有物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08號核定為19 ,874,816元,並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9,874,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