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及變更共有物登記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2-重訴-652-20241220-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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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抗 告 人 郭坤地 訴訟代理人 郭騰澤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郭坤地與相對人即原告郭文良等人間請求塗銷 及變更共有物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命 其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就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不符,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係對該補費裁定提起抗告,依前揭 法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