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2-重訴-677-20241203-6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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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謝淑慧 被上訴人 蕭碧玉 法定代理人 謝慧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謝淑慧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佐,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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