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2-重訴-677-20250109-7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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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抗 告 人 謝淑慧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112年度重訴字第6 77號駁回其上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第77之2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 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