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2-重訴-683-20241203-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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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0月9日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確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84年民執寅9790字第025113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 所載債權超過附表五所示之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838萬5,610元 暨其利息、違約金部分不存在及超過上開債權範圍之強制執行程 序撤銷部分,而系爭債權憑證之債權金額業經本院112年度補字 第1751號裁定認定為2,720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881萬4,39 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萬6,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