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2-重訴-687-2025011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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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原 告 林彥伯 林美秀 林彥良 虞林招治 林梅月 張瓈尹 張瑜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浩文律師 被 告 劉靜蓉 劉明輝 劉慧蓉 劉佩蓉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0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姍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