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V-112-重訴-713-2024101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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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正忠 李天富 嘉通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有泉、羅勝安因112年度重訴字 第71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陸萬貳仟零壹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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