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V-112-重訴-733-20241029-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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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黎明 黃子文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73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6 萬26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萬9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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