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V-112-重訴-744-20250115-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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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漢成等54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 第74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萬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18萬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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