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V-112-重訴-758-20250103-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蕭惠文 被上訴人 藍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5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萬4,114元【19,500,000元× (4/0-0000000/00000000)+1,991,543元=7,534,114.2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