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V-112-金-211-20241217-2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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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陳渼蓁 廖韋強 郭玉蘭 被 上訴人 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承鴻(原名李興亞) 被 上訴人 蕭家汝(原名蕭雅如)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宜蓁律師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