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2-金-379-20241127-2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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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雅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萬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 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2年度金字第37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3, 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 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 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