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V-112-金-76-20241230-2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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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76號 原 告 郭政賢(郭長俊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陳瑞雯 黃國樺 王春子 王明宗 陳麒文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 訴後,由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裁定停止在案(見本院卷一第120至121頁)。 二、經查,上開案件業於113年9月2日宣判,此有該判決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二第15至137頁),是前揭障礙事由業已消滅,故本件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審理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