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V-113-事聲-11-20241108-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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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1號 聲 明 人 吳治寬 相 對 人 薛銀霞 上列異議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1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1號保全 處分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保全處分之裁定(下稱原裁定),異議人於113年1月3日收受,並於113年1月10日具狀聲明異議(見司執消債清卷第43頁、本院卷第13頁),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1年8月起至110年6月期間陸 續借給相對人本金新臺幣(下同)177萬7,185元,因相對人無力償還,於110年6月間雙方同意將相對人坐落於台中市○區○○街000號4樓之20號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用於償還前述所欠之債務本金177萬7185元及原應由相對人負擔之異議人所有持以借款供相對人借貸使用之國泰保單借款67萬7000元積欠利息54,775元(如附表一、二所示),和異議人墊付之規費及代書費4,915元,合計187,2875元,並於110年8月11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依照內政部時價登錄資料顯示系爭房地於上開移轉登記期間交易價格介於173萬元至196萬元,系爭房地之交易在相對人清算開始前2年半前,且當時基於交易稅和取得成本之考量,買賣總價款定為220萬元,異議人已提出雙方借貸關係及相對人在此期間所收到之借款銀行紀錄,及異議人清償相對應保單借款之本金和利息,以及異議人代墊過戶費用之明細。聲明人與相對人有真實之借貸行為以及房地清償債務之合理事實,爰請求廢棄原裁定撤銷此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  ㈠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第1項亦有明文。  ㈡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薛銀霞(下稱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12 年12月6日以111年度消債抗字第4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1號清算事件為執行,相對人於110年8月11日辦理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異議人,再於111年4月26日具狀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之聲請,已致相對人之全體債權人因而受有損害,本院司法事務官為保全後續依相關法定程序所可能回復取得之財產利益,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認有保全之必要,即於112年12月15日以原裁定禁止相對人及異議人就系爭房地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之保全處分,業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1號卷宗審認無訛。  ㈢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二年內所為之 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監督人或管理人得撤銷之。第1項之撤銷權,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翌日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債條例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5項定有明文。異議人雖以前詞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就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行為之原因為相對人積欠債務,相對人將系爭房地用於償還所欠異議人之債務本金177萬7185元及原應由相對人負擔之異議人所有持以借款供相對人借貸使用之保單借款所積欠之利息54,775元,和異議人墊付之相關規費及代書費4,915元,合計187,2875元,碁於交易稅和取得成本之考量,買賣總價定為220萬元云云。經查:  ⑴異議人雖與相對人訂有買賣契約,並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華 南銀行存摺內頁資料、如附表二所示之國泰人壽保單借款紀錄、國泰世華銀行現金提領紀錄、富邦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紀錄、匯豐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匯款紀錄、匯豐銀行111年7月份對帳單、移轉登記相關費用明細及支付紀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紀錄等件影本資料,惟金錢交付之原因甚多,相對人與異議人為親人,金錢往來頻繁,觀之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多筆非整數,與一般借貸金額多無十位數以下之情形有別,尚難逕以異議人有匯款給相對人,逕認該筆匯款即為借款。  ⑵又異議人將國泰人壽保險保單質借如附表二所示,足見異議 人亦無充足之資金,而依異議人提出之時價登錄資料所示,系爭房地出售即可取得相當之價金,則相對人捨出售系爭房地而向無資力之異議人要求將異議人保單借款再借與相對人,自有違常情,尚不足採信。  ⑶又觀之異議人與相對人就系爭房地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 定買賣價款為220萬元(見本院卷112年度司執消債清第171號卷第51至57頁),另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記載免除債金220萬元,與異議人所陳於101年8月起至110年6月期間借給相對人177萬7,185元金額不符,縱再加計如附表二所示保單借款積欠利息54,775元亦不一致,異議人自陳係以上開借款金額加計保單利息,再加計規費及代書費4,915元,共計187,2875元,非買賣契約上所約定之價金220萬元,異議人雖稱基於交易稅與取得成本之考量,因而約定買賣價金為220萬元,顯見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買賣契約定非無虛偽不實之情。  ⑷本院111年度消債抗字第43號雖認相對人於本院裁定時包括財 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三者總合仍不足以清償債務,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應許相對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惟於理由中已敘明相對人如經本院准予清算,進行清算程序依法撤銷相對就系爭房地移轉予異議人之處分行為後,仍可將撤銷後系爭房地之變價後財產分配於債權人,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  ⑸基上,異議人並未舉證證明與相對人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 為真實存在,相對人將系爭房地移轉與異議人,難認非相對人於聲請清算前所為無償行為,且有害於全體債權人。相對人於110年8月11日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異議人之行為,使全體債權人之利益受損,是為避免造成債權人遭受不利益之虞,及確保債務人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目的達成之促進,防杜其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異議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自有先行暫時禁止債務人、異議人就系爭房地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處分行為之必要。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為防杜異議人之財產減少、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認有為前開內容保全處分之必要,故依職權以原裁定為保全處分,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仍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 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ㄧ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一: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備註 1 101年8月9日 56828元 2 101年10月9日 32000元 3 101年11月2日 54140元 4 101年12月24日 56314元 5 102年3月14日 35000元 6 102年10月7日 31506元 7 103年1月1日 48906元 8 103年3月26日 43736元 9 103年5月15日 29097元 10 103年8月27日 56828元 總計 444355元 附表二: 編號 交易種類 債務日期 交易金額 償還本金 借款總額 給付/償還方式 備註 1 貸款增借 90年3月23日 29000元 0元 67000元 現金 2 貸款增借 90年10月2日 11000元 0元 78000元 現金 3 貸款增借 91年11月5日 22000元 0元 100000元 現金 4 貸款增借 92年3月18日 25000元 0元 125000元 現金 5 貸款增借 92年8月4日 13000元 0元 138000元 現金 6 貸款增借 -1910年1月1日 10915元 0元 138000元 現金 債務日期係異議人提出之證據2-1記載(見本院卷第20頁) 7 貸款增借 93年11月8日 26000元 0元 164000元 現金 8 貸款增借 94年4月6日 168618元 164000元 0元 現金 9 貸款增借 94年4月15日 16000元 0元 160000元 現金 10 ATM借款 94年5月3日 17444元 0元 177444元 現金 11 ATM借款 94年5月23日 15270元 0元 192714元 現金 12 貸款繳息 -1910年1月1日 3678元 0元 192714元 現金 債務日期係異議人提出之證據2-1記載(見本院卷第20頁) 13 利息滾入本金 96年12月7日 14387元 0元 207101元 現金 14 利息滾入本金 97年2月13日 14286元 0元 221387元 現金 15 貸款償還 97年3月26日 107364元 100000元 121387元 現金 16 貸款償還 97年5月20日 122671元 121387元 041元 現金 17 貸款新貸 104年11月24日 677000元 0元 677000元 即時匯撥 18 貸款新貸 105年3月21日 12539元 0元 677000元 現金 19 貸款繳息 107年4月16日 46702元 0元 677000元 現金 20 貸款繳息 108年4月17日 23543元 0元 677000元 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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