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3-事聲-54-20250205-2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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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54號 抗 告 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 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1日駁 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