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13-事聲-78-20241216-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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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78號 債 務 人 即 聲明 人 張芝菡 上列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 算事件,債務人對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7號通知全國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終止保險契約為變價方式之裁定聲明異 議,惟債務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 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茲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聲明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