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3-事聲-80-20241115-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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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80號 異 議 人 張淑晶(即張義島、張陳秀緞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振盛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 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司他字第 71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之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 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