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V-113-事聲-81-20250203-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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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81號 異 議 人 王勝和 相 對 人 林芳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 民國113年10月7日113年度司聲字第473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 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 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