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3-事聲-81-20250305-2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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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81號 異 議 人 王勝和 相 對 人 林芳榜 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聲 字第47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以113 年度事聲字第81號裁定,命異議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並於114年2月8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5頁)。異議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件足憑(見同上本院卷第29至33頁),揆諸上開說明,其異議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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